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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谭攀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4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攀,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浏阳市南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攀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攀于2016年7月23日19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小区菜市场对面的英才学校旁马路上摆摊经营烤鸡生意。由于其烤鸡时产生油烟,对在此摆摊经营服装生意的被害人王某造成影响,被害人王某要求被告人谭攀移走摊位,遭到被告人谭攀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害人王某将被告人谭攀摊位上的调味品摔到地上,被告人谭攀即用拳头朝被害人王某的头部猛击一拳,将被害人王某打倒在地,被害人王某倒地时用手撑地,致使其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攀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攀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攀六个月以下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谭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攀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攀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被告人谭攀住所地的司法局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扣除折抵的刑期二十八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湘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