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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陈某某与刘某、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2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4月15日和2017年8月30日分别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互联网无存款、工商部门无注册登记。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与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第X)项下的安置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与铁岭市银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第X)项下的安置房屋。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刘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良才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刘某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