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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孙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孙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15号原告:杨晓明,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孙洪民,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与被告孙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