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孙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孙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15号原告:杨晓明,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孙洪民,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与被告孙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温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