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