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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1,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2,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3,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4,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5,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6,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1、董某2、董某3与上诉人董某4、董某5、董某6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上诉人均提出一审判决未对被继承人董广昌的全部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董广昌的遗产范围,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受理费71670.00元,退回上诉人董某1、董某2、董某335835.00元,退回上诉人董某4、董某5、董某635835.00元。审判长  崔向京审判员  李国兴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