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蔡海超、杨记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海超,杨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财保38号申请人:蔡海超,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记华,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申请人蔡海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记华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64号楼1单元14层6××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336941元的担保金额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记华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64号楼1单元14层6××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05元,由申请人蔡海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时满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