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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心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406号原告:滑县豫州服务大楼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卫河路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江、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心伟,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豫州服务大楼诉被告刘心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豫州服务大楼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豫州服务大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县豫州服务大楼承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