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521号原告: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81号。法定代表人:杨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翀,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树攀,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物管公司)与被告王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源物管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源物管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仁和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