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496号自诉人谷某某,男,199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乔某某,女,199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8月2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谷某某以被告人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8月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22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乔某某返还自诉人彩礼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乔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并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父母和本人均有收入。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谷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人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乔某某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乔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与自诉人谷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谷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