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书林、何爱国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1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书林,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鸡泽县人,现住该村。鸡泽县水利局工作人员,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任鸡泽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爱国,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鸡泽县人,现住鸡泽县。2005年5月至2014年10月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副主任,2012年至2014年负责县直各企业、鸡泽镇等水资源费征收工作,2014年10月至今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丙志,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鸡泽县人,现住该村。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收费员,1997年8月至今在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工作,负责县直各企业、鸡泽县等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书林、史丙志、何爱国及其辩护人徐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系鸡泽县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取水和县城区域内生活供水。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应当按照每月实际取水量和每立方米0.4元的标准按月向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征收水资源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冀价经费[2013]6号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4年水资源费不含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用水和环境用水。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共计取用地下水4395701立方米,折合水某共计1758280.4元,其中农村生活用水共计1168649立方米,折合水某467459.6元。时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的被告人武书林,负责房水管理所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何爱国、收费员被告人史丙志没有按照规定按月征收水资源费,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而是采取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征收10000元水资源费的标准共征收水资源费20000元,给国家造成1270820.8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何爱国的辩护人徐海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经济损失数额与事实有出入,其指控数额应减去环境用水1321001立方米,折合水某528400.4元,且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自2012年至2014年2月已征收县城各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151450元,也应核减,故实际损失应为590970.40元;2、本案形成的原因是水利部门上下级机关权限不清,职责不明。鸡泽县房水管理所许可证为400万立方米,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应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而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3、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是鸡泽县水利局职能机构,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是鸡泽县城管局下属的半公益事业单位,两者都属于县政府的财政列支,两者都在县政府的财政之内,且案发后,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及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积极挽回损失,已补缴2012年至2014年2月水资源费591000元。经审理查明,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系鸡泽县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取水和县城区域内生活供水。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应当按照每月实际取水量和每立方米0.4元的标准按月向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征收水资源费,2012年水资源费不含农业用水和环境用水。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冀价经费[2013]6号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4年水资源费不含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用水和环境用水。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共计取用地下水4395701立方米,折合水某共计1758280.4元,其中农村生活用水共计1168649立方米,折合水某467459.6元,环境用水1321001立方米,折合水某528400.4元。时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的被告人武书林,负责房水管理所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何爱国、收费员被告人史丙志没有按照规定按月征收水资源费,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而是采取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征收10000元水资源费的标准共征收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水资源费20000元,征收县城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151450元,给国家造成590970.4元的经济损失。另查明,鸡泽县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5月17日补缴2012年至2014年2月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32.3万元,鸡泽县房水管理所补缴2012年至2014年2月水资源费26.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武书林供述,我自2011年8月份至2014年2月份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水资办的工作职责是水资源费、河道管理费征收,有关河道水事案件查处等工作。全县取水单位都属于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征收程序是先向取水单位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如在期限内不缴纳水资源费,向取水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催缴后,取水单位还不缴纳的,水资办就向取水单位下达处罚决定,如果取水单位不接受处罚也不缴纳水资源费,水资办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县征收水资源费涉及自备井取水和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取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是0.8元,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是0.4元。取水单位如果安装有计量设施的,按计量征收,如果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就按照24小时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由何爱国、史丙志负责征收,按照规定应该每月征收水资源费。我当主任后第一个月给房水管理所下达过缴纳通知单,但是房水管理所不交水资源费,以后就没有再下达过,没采取过其它措施。因为房水管理所每年的水资源费不好征收,所以我们没有按月征收水资源费,当时我们商量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按照县城管局和房水管理所两个单位人数征收。每年收10000元水资源费,每半年缴纳一次,一次5000元,征收后直接交到财政专户。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应该由县水资办负责征收,我没有见过邯郸市水利局2008年下发的《邯郸市水利局关于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与征费问题的通知》(邯水水资【2008】3号)文件,但是我在市水资办参加会议时知道,市级审批的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由各县水资办负责征收。2、被告人何爱国供述,我自2005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副主任,2014年10月份至今任主任。水资办的工作职责一是水法规宣传,二是水资源费和河道管理费征收,三是水事案件查处等。水资源费征收的程序是先向取水单位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限期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缴纳后,水资办上缴财政专户。如7日内不缴纳水资源费,按照规定,向取水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书下达后,还不缴纳,向取水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还不缴纳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下达60日,取水单位如不接受处罚,水资办向取水单位下达催告书,催告书下达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县的水资源费征收对象主要是供水企业和自备井取水单位,征收标准是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2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4元,自备井取水每立方米1.4元。取水单位如果安装计量设施的,依量计征,如果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日最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我们就与取水单位协商,按照《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征收。2014年10月份以前是我和史丙志负责征收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是潜水泵取用地下水,每个潜水泵上都安装有计量设施,我们没去检查过,也没有核定过房水管理所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依量计征。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不好征收,我们没有每月向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也没有对房水管理所采取过处罚措施,没按照程序向房水管理所征收水资源费。大概从2012年开始,原水资办主任武书林让我和史丙志每半年去房水管理所征收一次水资源费,每年征收10000元水资源费。从2012年开始,我们水资办一直是按照这个标准去征收的。依据是什么我不清楚。3、被告人史丙志供述,我是水资办的收费员,2012年至2015年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分了3个组,我和何爱国、李某负责城区、鸡泽镇、吴官营乡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水资源费征收的程序是先向取水单位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限期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缴纳后,水资办上缴财政专户。如7日内不缴纳水资源费,向取水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催缴后,取水单位还不缴纳的,向取水单位下达处罚事前告知书,还不缴纳的,水资办就下达处罚决定书,取水单位不接受处罚的,水资办将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我县征收水资源费的就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备井取水,每立方米征收标准1.4元,二是供水企业也就是县房水管理所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0.4元。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取水单位应该安装计量设施,计量征收,如果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就按照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但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取水单位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是按照《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我和何爱国、李某负责征收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是用潜水泵抽取的地下水,每个潜水泵上都安装有计量设施。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和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4元的标准征收。因为房水管理所不按取水量给水资办缴纳水资源费,也不提供取水量,所以当时我和武书林、何爱国在水资办办公室商量决定按照县城建局、房水管理所两个单位的人头数收水资源费,每年缴纳10000元,每半年缴纳5000元,一年缴纳2次。水资办对不按月缴纳水资源费的,没有按照程序采取相关措施。没按照规定程序向房水管理所征收水资源费,也没按规定采取过处罚措施。4、证人史某证言证实,自1991年9月至今在房水管理所工作,2012年3月份任房水管理所副所长,主管取水供水工作。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取水许可证核定的每年取水量是400万立方米。房水管理所在县城区内建了10个泵站共10眼井,每个泵站是根据区域内的用水量和水压力情况设定取水工作时间10个小时至20个小时不等。2012年取水量是1950104立方米,2013年取水量是2108178立方米,2014年取水量是2303464立方米,2015年取水量是2584812立方米。取水方式是用潜水泵抽取地下水,经过消毒后,供给用户。每个泵站的潜水泵上都安装有水表,每天有专门的抄表员负责到泵站抄表,由抄表员负责将泵站每天的取水量报表报到房水管理所供水组,供水组每月合计取水量,每年12月份供水组合计出房水管理所全年的取水量。房水管理所没有每月向县水资办报送取水量,2014年我通过电子邮箱给水资办报过一次全年的取水量,其他年份都是县水资办张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报全年的取水量数,没有报送过纸质的报表。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过每月报送取水量数,每年都是水资办电话通知后,我单位给水资办报一个全年的取水量数。县水资办没有对我单位的取水情况和计量方式进行过检查。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自1998年3月份至今在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工作,2003年1月份任会计。根据我单位的财务账记录,2012年售水收入2572877元,2013年售水收入3386076.07元,2014年售水收入3723844.8元,2015年售水收入4186896.1元。居民用水售水价格是每立方米2.1元,其他行业用水是每立方米3.2元。2012年至2015年我单位共计缴纳水资源费40000元,每半年缴纳一次,一次5000元。缴纳水资源费的单据是我单位郭某经所长签字同意后,将单据给了我,我按照单据上的钱数转账到水资办的财政专户上。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自2008年11月份至今在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工作,2015年1月份至今任房水管理所所长。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工作主要是取水、县城区内供水、供水管网的维护等工作。房水管理所有13个泵站,13眼取水井,现在有10个泵站运行,取用的都是地下水,每个潜水泵上都安装有水表,房水管理所供水科有每年的取水量数据。市水利局给房水管理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核定的每年取水量是400万立方米。我们现在主要是收取的居民用水水某和其他行业用水水某,居民用水是每立方米2.1元,其他用水是每立方米3.2元,现在执行的水价是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水费加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收取的。房水管理所每月根据收取的水某向国税局缴纳税费,每半年向水资办缴纳一次水资源费5000元。水资办的何爱国和史丙志负责来房水管理所收水资源费,他们把收取水资源费的票据给了房水管理所的工作人员郭某,郭某作为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我签上字,由会计把钱转到水资办提供的账户上。房水管理所作为供水单位,每年水资办收的10000元是房水管理所每年取用地下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水资办是依据什么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我不知道,我任所长以来,包括前几年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都是按照每年10000元的标准征收的。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1988年至今一直在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工作。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工作主要是取水、售水,取用的都是地下水,现在有13眼取水井。取水都是用潜水泵抽取的地下水,每个潜水泵上都安装有水表,供水科有每年的取水量。现在执行的水价是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组成的。居民用水是每立方米2.1元,其他用水是每立方米3.2元,特殊行业是每立方米6元。房水管理所每半年向鸡泽县水资办缴纳一次水资源费,每次缴纳5000元,一年缴纳10000元水资源费。水资办的何爱国和史丙志负责收取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他们把开好的水资源费票据给我,我审核后在票据上签字,所长签字以后由会计把水资源费转账到水资办提供的账户上。房水管理所作为供水单位,每年水资办收的10000元是房水管理所每年取用地下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水资办是依据什么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我不知道。从2012年到现在一直是每年缴纳10000元水资源费。8、证人谷某证言证实,自2003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任邯郸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处长;按照文件的规定,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水资源费作为非税收入的一种上缴财政。2008年邯郸市水利局下发过关于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与征费问题的通知(邯水水资【2008】3号),该文件明确规定,除文件规定未委托的9个取水单位外,其他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暂时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各县(区)水利局按照原管理方式代市水利局进行管理,征收水资源费。这个文件当时就是针对各县(区)水利局下发的,肯定下发给邯郸市各个县(区)水利局了。这个文件下发前,各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水资源费都是由县级水利局负责征收的。这个文件将9个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收回到邯郸市水利局,由邯郸市水利局负责对9个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除了文件规定收回的9个取水单位以外,其他的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还是由县级水利局负责。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邯郸市水利局将(除了收回管理的9个取水单位外)市水利局颁发取水许可证,但取水口在各县(区)的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式书面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利局负责,没有再下达其他书面委托书了。除了这个文件,我们没有收回过其他取水单位的管理权。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的取水许可证是由邯郸市水利局审批颁发的,年取水量是400万立方米,水源类型是地下水。按照规定,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应当由邯郸市水利局负责征收,但是根据2008年邯水水资【2008】3号文件规定,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由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负责。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作为供水企业不属于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应当按实际的取水量,每立方米0.4元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至今在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工作。刚开始负责收发通知。从2015年开始,跟着主任何爱国、史丙志去收取水资源费。1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自1998年4月份在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工作,任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工作,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由何爱国、史丙志负责征收的。记得当时水资办武书林主任把我叫到办公室,何爱国、史丙志也在武书林办公室,武书林让我按照县城管局、房水管理所两个单位的人数,依据《河北省用水定额》的标准,计算水资源费,我计算出应该交10000多元的水资源费,具体他们按照什么标准向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征收水资源费,我不知道。2015年年底,市水利局让上报我县供水企业的取水量、售水量报表,我通知房水管理所给我报送相关数据,房水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将相关数据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了我。2015年以前,我还向房水管理所要过取水量的数,也都是为了填写报表。全县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水法》和《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1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自1974年至2011年在鸡泽县水利局工作,2000年4月份至2011年6月份任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主任,2011年6月后返聘到小寨供水站工作。水资办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依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自备井单位、厂矿企业征收水资源费,我任主任期间,水资办的工作人员何爱国、史丙志负责征收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当时是按照城建局和房水管理所的职工生活用水的标准征收的,具体征收多少水资源费,记不清了。退休后不再过问水资办的工作,不知道水资办每年征收房水管理所10000元水资源费的事情,也没参与研究过这事。12、鸡泽县房水管理所营业执照及取水许可证证实,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核定取水量为400万m3/a,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审批机关为邯郸市水利局。1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及河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冀价经费(2013)6号文件《关于下达2013-2014年度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上缴任务的通知》、《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冀财综(2010)147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证实,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县级城市及以下所属企业取用地下水按照0.4元/m3征收水资源费,2010-2012年水资源费标准不含农业用水和环境用水,2013至2014年水资源费标准不含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用水和环境用水。14、邯郸市水利局邯水水资[2008]3号文件《关于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与征费问题的通知》证实,邯郸市水利局收回9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管理、征费权,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不在收回名单中,其水资源费的征收仍由鸡泽县水利局代市水利局管理、征收。15、鸡泽县水利局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职责及收费许可证证实,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负责本县水资源费、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16、鸡泽县水利局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的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人员任职证明证实,武书林于1989年10月份至今在鸡泽县水利局工作;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任水资办主任,负责水资办全面工作;何爱国于1986年6月至今在鸡泽县水利局工作,2005年5月至2014年10月任水资办副主任,2012年至2014年负责县直各企业,鸡泽镇、吴官营乡水资源费征收工作;2014年10月份至今任水资办主任,负责水资办全面工作;史丙志自1997年8月至今在水资办工作,负责县直各企业,鸡泽镇、吴官营乡水资源费征收工作。17、2012年至2014年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缴纳水资源费票据及营业收入账页证实,鸡泽县房水管理所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向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缴纳水资源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18、2012年至2014年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各泵站取水汇总表、2013年至2014年农村用户水量明细表及2012至2014年县城区市政环境用水量明细表证实,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共计取用地下水4395701m3,折合水某共计1758280.4元,其中农村生活用水共计1168649m3,折合水某467459.6元,环境用水1321001m3,折合水某528400.4元。19、鸡泽县水利局提供的2012年及2013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殊场合票据76张及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除征收房水管理所水资源费2万元外,2012年至2013年鸡泽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共征收县城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151450元,这些县城企事业单位均由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供水。20、鸡泽县水利局提供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鸡泽县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5月17日补缴2012至2014年2月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32.3万元;鸡泽县房水管理所追缴未收取2012年-2014年2月水资源费26.8万元。21、鸡泽县财政局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至2014年2月,鸡泽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上缴水资源费15.145万元。截止2017年5月17日,鸡泽县房水管理所2012年至2014年2月水资源费追缴26.8万元,鸡泽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补缴水资源费32.3万元均已到位。以上水资源费上缴合计74.245万元。22、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丁某、张某4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于2016年8月29日经传唤到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23、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在该所辖区内均无前科,均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24、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书林、何爱国、史丙志作为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工作人员,违反《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按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590970.4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给国家造成1270820.8元损失的意见,被告人何爱国的辩护人徐海滨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及2013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殊场合票据76张、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及2012年至2014年县城区市政环境用水量明细表,用以证明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已征收2012年及2013年县城各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151450元,所征收的县城各企事业单位均由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供水,且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抽取的地下水中有1321001m3属环境用水,折合水资源费528400.4元。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冀财综(2010)147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冀价经费(2013)6号文件《关于下达2013-2014年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上缴任务的通知》规定,2012年水资源费标准不含农业用水和环境用水,2013年水资源费标准不含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用水和环境用水。通过调查核实,辩护人提供的证明及明细表确系鸡泽县房水管理所出具,能够如实反映2012年-2014年鸡泽县城区市政环境用水量,故对辩护人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何爱国的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指控损失数额1270820.8元应减除环境用水528400.4元及已征收水资源费15145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邯郸市水利局已于2008年下发了邯水水资[2008]3号文件即《关于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与征费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表示除收回的9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管理、征费权外,其他市级以上审批的取水单位正式书面委托各县(区)水利局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且有证人谷某证言佐证,鸡泽县房水管理所不在收回名单之列,鸡泽县房水管理所的水资源费应由鸡泽县水利局水资办负责征收,故对被告人何爱国的辩护人称鸡泽县房水管理所水资源费应由邯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挽回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书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何爱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史丙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利民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