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付加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加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刑更214号罪犯付加建,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月7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加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2014年7月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付加建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付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加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付加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付加建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付加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加建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昌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