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福顺、张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顺,张国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67号之一申请人:张福顺,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张国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张福顺与被申请人张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张国民交纳担保金1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