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力军与王佩玲、朱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力军,王佩玲,朱佐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53号原告任力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佩玲,女,住址明水县。被告朱佐臣,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力军与被告王佩玲、朱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0元由原告任力军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