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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力军与王佩玲、朱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力军,王佩玲,朱佐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53号原告任力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佩玲,女,住址明水县。被告朱佐臣,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力军与被告王佩玲、朱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0元由原告任力军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