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春艳与蒲朝刚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艳,蒲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艳。被执行人:蒲朝刚。申请执行人邓春艳与被执行人蒲朝刚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225元,在执行中,本院穷尽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全部存款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