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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马德好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马德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226号50幢709室。法定代表人:肖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好,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捷创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德公司)、被上诉人马德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捷创兴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马德好亦同意捷创兴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捷创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合肥捷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徐胡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