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屿过失致人重伤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2刑申26号刘其才:你为刘屿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兰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泉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皖12刑终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刘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