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连和诉被告吴泽国、朱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和,吴泽国,朱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61号原告:韩连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泽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朱秀兰,女,住址同上。原告韩连和诉被告吴泽国、朱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韩连和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韩连和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