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晓燕、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晓燕,朱文海,邱柳华,赖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晓燕,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文海,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柳华,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审被告:赖碧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再审申请人戴晓燕与被申请人朱文海、邱柳华及原审被告赖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晓燕于2017年6月5日申请再审主要称,涉案借据上戴晓燕的出生日期与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不同;涉案借据上戴晓燕的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同;涉案借据上的戴晓燕的签名及指纹不是申请人的;被申请人手机信息上显示的内容“总计赖碧海借邱柳华人民币90万,特立此据为凭证!”,证明涉案借款与申请人无关;提交文书鉴定意见书、银行个人账户对帐单及申请人笔迹鉴定样本作为证据。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晓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