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仲银、黄艳梅与被申请人金爱珍、张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仲银,黄艳梅,金爱珍,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财保64号申请人:程仲银,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黄艳梅,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金爱珍,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敏,女,1991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程仲银、黄艳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王跃林、徐莉、王斌已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爱珍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不动产一套,保全金额为7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