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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丽萍、金瑞、金春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萍,金瑞,金春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金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春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丽萍、金瑞、金春琼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萍、、金瑞、金春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300元,执行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