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742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谭荣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谭荣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42号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瑞景花园D号楼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俞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荣珍,女,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荣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荣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