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晓强与吕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强,吕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755号原告:任晓强,男,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吕廷川,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任晓强与被告吕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廷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于2015年6月27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于2016年3月3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以上共计30000元整,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吕廷川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任晓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吕廷川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27日、2016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三张,被告吕廷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任晓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合法,对此,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廷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晓强借款3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吕廷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