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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慧亮与曹增平、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亮,曹增平,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慧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增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人民路25号17幢53-302、53-4(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2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