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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齐黑丑、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黑丑,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黑丑,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国,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法定代表人:姬学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齐黑丑因与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井坡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黑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旗、郑治国,被上诉人井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姬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齐黑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845元及利息;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明显偏袒一方。首先,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于1998年7月20日签订的南岭���地承包合同于2003年9月15日已终止,而原审法院却认定该合同仍然有效,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2010年11月10日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对现有实际承包耕地的认可和赔偿,而不是对已失效承包耕地的赔偿。而原审法院却将此赔偿协议与已失效承包合同混为一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齐黑丑从鹤壁集镇政府复印的《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是当时鹤壁集政府、齐黑丑、井坡村委会三方经过实际丈量后都予以认可的实际承包亩数,且镇政府已按照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支付到位,已支付一年,只是村委会将该款强行占用而已,而原审人民法院却以是镇政府的“丈量、核查”为由不予认定,显然是在规避法律,镇政府的赔偿款是对个人的赔偿而不是对集体的赔偿。井坡村委会辩称,1.井坡村委会与齐黑��的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终止,合同终止后土地就收回了,因此不应支付齐黑丑土地赔偿款。2.鹤壁集镇政府为了建设南山公园租赁了涉案土地,并且向井坡村委会支付租赁费。齐黑丑提交的《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是当时为了测量方便,才按照1998年的承包合同确认的地块和承包的个人作为参考测量的。测量土地时不仅包括了耕种土地,还包括地边、地沟等不能耕种的土地,所以测量出来的土地面积比承包合同上的土地面积多。3.由于2003年土地承包合同已经终止,本不应给齐黑丑赔偿款,但赔偿款下来后,齐黑丑一直上访,后来镇政府从中调解,才决定给他们赔偿款,镇政府决定赔偿款分三年给清,但镇政府支付了第一年的100元每亩之后就没有再支付。齐黑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井坡村委会给付齐黑丑占地补偿款18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井坡村委会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1998年7月20日,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订立南岭荒地承包合同,约定:齐黑丑承包井坡村南岭荒地,承包期限为五年,即1998年6月23日至2003年9月15日;承包亩数1亩5分;承包费用每年每亩40元,其中含地亩税,合款300元整;承包期间如井坡村委会需要占用,齐黑丑必须无条件退回,但井坡村委会必须根据当时物价进行评估作价赔偿,并退回剩余承包费。2.2010年11月10日,因建南山公园占用南岭承包地,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达成承包地赔偿协议:南岭承包地赔偿款每亩600元,镇政府决定平均分三年付清;因村两委修路占用此赔偿款,现协商2010年先付齐黑丑每亩100元,第二年付300元,第三年付200元。3.2010年,井坡村委���依据鹤壁集镇政府丈量的亩数,按照每亩100元支付了齐黑丑第一期的南岭承包地赔偿款。井坡村委会对剩余南岭承包地赔偿款,至今未付。4.对于当事人争议的承包地亩数,齐黑丑提交了从鹤壁集镇政府生产办复印的《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以证明其承包土地面积3.69亩。井坡村委会认为鹤壁集镇政府丈量时把齐黑丑承包地旁边的荒地和地沟都丈量进去了,应以承包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鹤壁集镇政府对本案争议土地的丈量、核查,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当事人土地承包权利义务的依据,本院对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和齐黑丑承包3.69亩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订立的南岭荒地承包合同和南岭承包地赔偿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井坡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齐黑丑承包的亩数1亩5分支付承包地赔偿款,扣除井坡村委会第一期已支付的每亩100元,还应支付齐黑丑剩余的承包地赔偿款750元(1.5亩×500元/亩)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井坡村委会在收回土地时与齐黑丑达成了南岭承包地赔偿协议,故对井坡村委会关于因齐黑丑未缴纳土地承包费而被收回土地、不应再支付赔偿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限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齐黑丑承包地赔偿款12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0��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查明,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在2003年9月15日到期终止后,齐黑丑仍继续耕种土地,期间齐黑丑没有向井坡村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案,齐黑丑在1998年7月20日与井坡村委会订立南岭荒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该合同于2003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后齐黑丑仍继续占有并耕种该块承包土地,2010年11月10日齐黑丑与井坡村委会签订承包地赔偿协议,约定2010年先付齐黑丑每亩100元,第二年付300元,第三年付200元。但该协议未约定按多少亩由井坡村委会向齐黑丑支付。齐黑丑上诉要求按照从鹤壁集镇政府生产办复印的《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所记载的占用齐黑丑3.69亩,由井坡村委会向其支付占地补偿款13700元及利息。因2010年井坡村委会已先付齐黑丑每亩100元,所支付款项的证据在井坡××村账务中,但井坡村委会未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且井坡村委会对齐黑丑提交的《井坡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丈量登记表》并无异议,故齐黑丑要求按该丈量登记表所确定的面积计算补偿款,证据充分,予以采信。综上所述,齐黑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齐黑丑承包地赔偿款18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鹤壁市鹤山区��壁集镇井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郝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