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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国莲与被执行人关志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国莲,关志华,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楚国莲,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关志华,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XXX,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国莲与被执行人关志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林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绍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