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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立忠与王学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忠,王学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693号原告:周立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学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周立忠诉被王学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立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400元。庭审中,原告周立忠当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达成借款协议,借期一个月,即2016年9月30日到2016年10月2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学习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学习未答辩,亦未举证。周立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及借条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一个月。同日被告王学习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到周立忠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6年10月29日之前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学习向周立忠出具借条,其欠周立忠20000元款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学习理应按时还款。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归还20000元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学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立忠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王学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徽秦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