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仝建国、常纪连、张志萍、仝红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仝建国,常纪连,张志萍,仝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74-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安海堂。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关区创业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志萍。被执行人仝建国,男,汉族,住安阳县韩陵乡。被执行人常纪连,女,汉族,住安阳县韩陵乡。被执行人张志萍,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仝红彬,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昊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仝建国、常纪连、张志萍、仝红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仝建国、常纪连、张志萍、仝红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佳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JM7**小型汽车、豫EJM9**小型汽车、豫EJM7**小型汽车、豫EJL7**小型汽车、豫EFM2**小型汽车、豫EXY7**小型汽车、豫EJX7**小型汽车、豫EJM7**大型客车车辆共八辆;被执行人常纪连名下车牌号为豫EHA2**普通摩托车、豫EJM7**小型汽车车辆共二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