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660号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8号院8幢9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李袆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国家沙漠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李玉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大漠绿淘沙城市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西印记摄影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树磊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