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万兵与刘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兵,刘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兵,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志群,女1974年9月30日,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万兵与被执行人刘志群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0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志群未履行,申请人王万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经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和存款,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03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王万兵的本金1971200元及利息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