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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候天文与李兴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天文,李兴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492号原告:候天文,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李兴军,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候天文与被告李兴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候天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天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计651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候天文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代理审判员  赵远建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