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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谌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2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现住信丰县。被执行人:谌远华,女,1978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朱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某、谌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谌远华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2932.25元。本院已执行,尚有205082.2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兵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