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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文堂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堂,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榆阳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崴、代检员贺继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文堂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晋D××××ד雅阁”牌小轿车行驶至榆阳区金鸡滩镇金鸡滩村二队涵洞南200米处时,与杜某1驾驶的陕K×××××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文堂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1无责任。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文堂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8.80㎎/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记录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谅解书、协议书、担保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杜某2的证言,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文堂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文堂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堂驾驶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文堂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