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雪征与齐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征,齐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3民初427号原告:李雪征,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齐林,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婧,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雪征与被告齐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李雪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李雪征负担。审判员  刘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