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孙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孙建波,程立华,韩小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振兴路23号。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程立华,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韩小雪,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建波、程立华、韩小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