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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候用周,该公司董事长。平新裁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存款(9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