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劳林美与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林美,王丽芳,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9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劳林美,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丽芳,女,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胡勤奋,男,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倪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时明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殷正秋,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殷正秋,董事长。原告劳林美诉被告王丽芳、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8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告未按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劳林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告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即:一、归还借款4,850,000元及利息67000元;二、支付借款利息1,067,000元(以4,8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自2016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三、支付律师费542,500元;四、支付补偿款300,000元;五、担保费19,800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王丽芳、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其于2017年5月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并缴付本院诉讼费34,087.50元、执行费63,476元。但六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在执行中,已将六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王丽芳、胡勤奋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胡勤奋出境,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丽芳的银行存款20,642.4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0元,合计24,956.49元已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六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轿车一辆(沪A-719**),本案已予查封,但该车辆找无下落;被执行人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本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鲁班路XXX号XXX、XXX、XXX室、1夹层、5层房屋、被执行人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本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号XXX、XXX室、XXX层-3层、673号1层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有高额债权抵押登记,且均已被本市黄浦区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本市徐汇区法院等其他案件先后查封,本案均作了轮侯查封。除此之外,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未查实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8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