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1146曹建兴与连云港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兴,连云港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兴,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BC区3层C03号。法定代表人:胡亚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兴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因申请执行人远在外地,本院遂电话联系,将本案查控情况予以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本案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706执114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