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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翔、刘钰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刘钰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翔,又名李高兵,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安县。2016年7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钰林,又名刘俊,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安县,现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翔、刘钰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翔、刘钰林及其辩护人刘明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翔随身携带一把小剪刀到江安县江安镇伺机盗窃摩托车。当日21时许,在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117号门市门口,被告人李翔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停车位处的川E**号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李翔骑所盗的摩托车在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128号“金满堂茶坊”门市门口,发现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的川Q**号本田牌摩托车后,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钰林,被告人刘钰林到现场后,被告人李翔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该辆摩托车。随后,二被告人将上述两辆摩托车藏匿于中央公馆地下停车场后,被告人李翔将该两辆摩托车交由被告人刘钰林销售。然后二被告人又到江安镇民生苑小区摩托车停车位处,由被告人刘钰林望风,被告人李翔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尚某停放在此的川Q**号常光牌摩托车盗走。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翔将该车骑至江安镇长江大桥遇公安局设卡检查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刘钰林到公安机关打探案情时被抓获。案发后,所盗三辆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刘某、肖某、尚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83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民警工作中发现被盗车辆,失主肖某、刘某报案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128号“金满堂茶坊”门市门口、民生苑小区摩托车停车位处、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117号门市门口;案发后被告人李翔、刘钰林分别指认上述盗窃现场、江安镇中央公馆小区地下车库等位置。照片反映了现场情况。庭审中均对其指认现场照片予以确认。3、被害人陈述:(1)尚某证实,2017年3月14日15时左右,他将自己的常光牌川Q**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江安镇民生苑小区X栋楼梯口,次日晚10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该车发动机尾号为“385”,于2015年12月以13980元购买的事实。(2)刘某证实,2017年3月15日晚8时左右,他将川E**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停放在江安镇竹都大道百味轩对面的“兰草布艺”门市门口的停车位上,当晚11时左右发现被盗遂报警。该车现价值5000元左右的事实。(3)肖某证实,2017年3月15日19时左右,他将川Q**黑色本田普通摩托车停在江安镇“金满堂茶房”门口,次日凌晨发现被盗。该车发动机尾号为“657”,于2010年9月以11400元购买,现价值4000元的事实。4、证人证言:(1)陈某证实,2017年3月15日晚20时许,他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江安镇民生苑一幢门口靠42米街电桩旁,22时左右发现该车龙头锁损坏。随后他看见穿黑色外套长头发的娃儿正在从靠民生苑大楼一旁剪一辆黑色摩托车的线,在民生苑停车场入口还有一个穿蓝黑色外套短发的男子坐在一辆摩托车上东张西望,长头发男子将摩托车推出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他当即看时间是22时7分。陈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刘钰林、李翔。(2)孙某证实,2017年3月15日晚19时许,他将自己的川E**摩托车借给刘某,当晚听刘某讲摩托车被盗以及提供了相关摩托车手续的事实。5、被告人供述:(1)李翔证实,他的电话为“180****”。2017年3月15日下午他和刘钰林电话联系到江安镇耍,并随身携带剪刀1把准备晚上盗窃摩托车骑回家。当日晚9时左右他和刘钰林在添添渔港吃饭后出来,看见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感觉该车没有锁龙头锁,便叫刘钰林踢摩托车一脚,刘钰林踢了摩托车一脚,摩托车倒地,他去扶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没有锁龙头锁,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的线剪断后搭火骑走。骑到钱柜公交车站台处,发现旁边停放一辆黑色摩托车,便打电话联系刘钰林,刘钰林来后,他将先偷的摩托车交给刘钰林,然后采取同样的方式和刘钰林将该摩托车盗走,他们将该两辆摩托车骑到体育馆旁边一个地下车库里,他叫刘钰林卖,每辆他只要800元。他和刘钰林随后又在一座高楼下面他看见一排摩托车,刘钰林坐在距离约1米的摩托车上看,他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一辆摩托车的线后因大灯不亮放弃,又在旁边用同样的方式将另一辆黑色的摩托车偷走,并将该辆摩托车骑回井口镇途经长江大桥被设卡民警当场抓获。当晚刘钰林留短发,穿灰色羽绒服;他穿蓝色衣服,留长发。通过照片辨认出刘钰林的事实。(2)刘钰林证实,2017年3月15日,他和李翔约起在江安添添渔港吃饭后,李翔偷了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他们电话联系在钱柜公交车站台旁边,李翔在该站台旁边人行道上偷了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二人将该两辆摩托车骑到中央公馆地下停车库,李翔给他讲每辆车自己只要800元。后他骑着黑色本田摩托车搭着李翔在民生苑小区楼前,他坐在摩托车上,李翔下车先去整一辆摩托车没整动,随后李翔又去整一辆黑色的仿赛摩的摩托车,期间他还去帮着蹬了该车一脚。李翔偷了该车后,他骑黑色本田摩托车,李翔骑刚偷的摩托车离开回去时,在长江大桥被抓,他到公安局去看李翔时被抓。当天穿兰黑色外套,留短发,李翔留长发,穿黑色外套的事实。通过照片辨认出李翔。6、江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江价认(2017)25号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钱江牌川E**摩托车(发动机尾号992)价值7057.60元、本田牌川Q**摩托车(发动机尾号657)价值1695.76元、常光牌川Q**摩托车(发动机尾号385)价值12084.86元,合计20838元的事实。7、被盗摩托车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的川Q**、川Q**、川E**摩托车的基本情况,二被告人归案后分别进行指认。当庭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予以确认的事实。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票,证实常光牌川Q**摩托车(发动机尾号385)系尚某所有,于2016年1月15日以9290元购买;本田牌川Q**摩托车(发动机尾号657)系肖某所有;钱江牌川E**摩托车(发动机尾992)系孙某(刘某)所有的事实。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依法在李翔处扣押了常光牌川Q**摩托车、本田牌川Q**摩托车、钱江牌川E**摩托车三辆及剪刀和摩托车零部件等物品,该三辆摩托车已分别发还尚某、肖某、刘某的事实。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15日二被告人盗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的途经路线的基本情况。二被告人归案后,分别进行了指认的事实。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刘钰林持有的电话“150****”与李翔持有的“180XXXX”于2017年3月15日频繁通话的事实。12、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7月13日,李翔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的事实。13、抓获说明,证实2017年3月15日晚22时许,李翔驾驶川Q**号摩托车,该车无钥匙及搭火线剪断,又不能提供相关手续、随身携带有损坏锁具及剪刀等物品,在江安镇长江大桥遇民警设卡检查时,强行冲卡未果后弃车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在对该摩托车调查中发现刘钰林在县公安局内形迹可疑,对其盘查,其对与李翔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14、户籍信息,证实李翔、刘钰林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翔、刘钰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认定被告人李翔系累犯和被告人刘钰林具有立功,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刘钰林的辩护人提出,刘钰林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钰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翔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钰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钰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二、刘钰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晓玲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红梅书 记 员  周其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