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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南县树春粮油百货店与廖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树春粮油百货店,廖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000号原告:龙南县树春粮油百货店。经营者:李树春,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注册号:360727600100649。经营地址:龙南县龙南镇水东市场。被告:廖振志,男,汉族,成年,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树春粮油百货店诉被告廖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清了全部款项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树春粮油百货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水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