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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翁振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振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振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64号4楼。法定代表人:陈清,主任。上诉人翁振城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振城上诉称,本案原告为行政机关,案情复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房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关于翁振城主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诉讼标的数额较小,案情不复杂,并不在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故翁振城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