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守胜、王守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胜,王守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胜,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守耀,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王守胜与被执行人王守耀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3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守耀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守耀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守耀所有的闽A×××××小桥车已被诉讼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守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守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守胜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