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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7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宪、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王鑫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光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