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陈东强与吴月桂、黄富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强,吴月桂,黄富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28-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强,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吴月桂,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黄富尧,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陈东强与吴月桂、黄富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月桂所有的粤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