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强强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强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5号罪犯韩强强,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强强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48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30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韩强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强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强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强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