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喜兰与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喜兰,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88号申请人:彭喜兰,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喀喇沁旗。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茹,执行董事。申请人彭喜兰与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喜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两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80万元。担保人杜显刚以其名下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名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担保人彭喜峰、杨延华以其共有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李红旭以其名下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李红旭、刘波以其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李健、张晓红以其共同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彭喜清、赵海琴以其共有位于锦山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耿伟、兰彩凤以其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王学彬以其名下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喜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杜显刚以其名下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担保人杜显刚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五、对担保人彭喜峰、杨延华共有的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六、对担保人李红旭名下位于锦山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七、对担保人李红旭、刘波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八、对担保人李健、张晓红共同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九、对担保人彭喜清、赵海琴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十、对担保人耿伟、兰彩凤以其共有位于锦山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十一、对担保人王学彬以其名下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