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徐金根、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徐金根,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张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贵。系特别授权,系原告丈夫。被告:徐金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英。原告张永红与被告徐金根、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永红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徐金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原告预交2000元),由被告徐金根、尹英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陈少龙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