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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徐金根、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徐金根,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张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贵。系特别授权,系原告丈夫。被告:徐金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英。原告张永红与被告徐金根、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永红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徐金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原告预交2000元),由被告徐金根、尹英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陈少龙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