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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某3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3,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1与李某2(另案处理)在QQ群里聊天时发生矛盾。2015年2月5日下午,李某2邀约被告人曾某3、曾某4、曾某5、宋某、李某3等人欲打陈某1泄愤,当李某2等人在坪上镇街上星期八五金店找到陈某1时,双方发生口角,曾某6叫陈某1到坪上镇第二中学“解决”。之后,陈某1及常某、潘某到坪上街上买了两把镰刀藏在身上。下午16时许,陈某1及常某、潘某应约来到坪上第二中学门外,在此遇见曾某3、李某2、曾某6、曾某4、曾某5、宋某、李某3等人,双方在争执中,曾某6喊打,被告人曾某3曾某6、曾某4、曾某5、宋某、李某3等人便持刀、木棒对陈某1进行殴打,陈某1被殴打后逃离现场。事后,陈某1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陈某1拇指离断并血管、神经、关节韧带损伤;手掌皮肤组织撕脱并第一掌指关节脱位。造成陈某1左手开放性损伤致左拇指畸形、弯曲,不能对指和握物。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曾某3同伙的亲属共同赔偿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其中,曾某3的亲属赔偿人民币6000元,陈某1对曾余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3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曾某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常某、潘某、曾某1、周某、宋某、付某、李某1、施某、曾某2、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镇雄县人民医院病历,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曾余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3伙同他人,故意持刀、木棒伤害陈某1,致陈某1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曾某3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曾余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赔偿陈某1医疗等经济损失,并得到陈某1谅解,经社区矫正评估,对曾某3适用缓刑对所居村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曾某3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 锋审判员 高 见审判员 刘祖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颖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