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吴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吴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4550号原告:张志勇,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美艳,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张志勇为与被告吴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率月利率3%,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美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张志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6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吴美艳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