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文贵与周庆丰、邓四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贵,周庆丰,邓四娟,刘文,湖南天湘汽车商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623号申请人:张文贵,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周庆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邓四娟,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刘文,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湖南天湘汽车商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环线荷花园宏华花苑。法定代表人:刘文。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文贵诉被申请人周庆丰、邓四娟、刘文、湖南天湘汽车商务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文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2400000元。申请人张文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暮云镇牛角塘村337号昆仑和府8栋101,建筑面积为622.6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房产,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庆丰、邓四娟、刘文、湖南天湘汽车商务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庆丰、邓四娟、刘文、湖南天湘汽车商务广场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人民陪审员 姚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