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宋胜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胜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48号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大一物流公司院内门面房A排19号)。法定代表人:赵巧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俊,系公司法制处处长。被告:宋胜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成运输公司)与被告宋胜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成运输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乾成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亚飞 来自